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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杰倫新歌mv回憶殺,到底是致敬還是抄襲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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隨著全媒體時代的到來,各類“作品”百花齊放,同時魚龍混雜,疑似“抄襲”的現(xiàn)象頻發(fā)。何為正當?shù)慕梃b和致敬,何為侵權范圍的復制和抄襲,不僅關系到作品著作權人的正當權利,還關乎作品在公眾領域的傳播問題。面對判定抄襲的難題,我們“說好不哭”——抄襲與一般的致敬、借鑒等方式的區(qū)分即該使用他人作品的行為是否能構成合理使用。合理使用是著作權侵權的抗辯事由,也是著作權人和公眾利益的協(xié)調(diào)制度。


微博、朋友圈有一種“過年”集體狂歡的錯覺。陪一代人走過青春的周杰倫,和另一個“青春回憶”阿信合唱,新歌整首歌里面幾乎串聯(lián)了我們記憶中的片段:MV“戳臉”畫面,呼應十二年前的電影《不能說的秘密》;女主角腳踏車和遞東西鏡頭,讓老粉絲想起《晴天》MV;間奏旋律《突然好想你》,伴隨著阿信出場,還有《說好的幸福呢》旋律……彩蛋源自二位演唱者此前的作品,讓聽眾會心而笑,大呼溫暖。但MV也被質(zhì)疑“抄襲”某韓國作品,引發(fā)了關于使用他人作品的討論。


隨著全媒體時代的到來,各類“作品”百花齊放,同時魚龍混雜,疑似“抄襲”的現(xiàn)象頻發(fā)。何為正當?shù)慕梃b和致敬,何為侵權范圍的復制和抄襲,不僅關系到作品著作權人的正當權利,還關乎作品在公眾領域的傳播問題。面對判定抄襲的難題,我們“說好不哭”——抄襲與一般的致敬、借鑒等方式的區(qū)分即該使用他人作品的行為是否能構成合理使用。合理使用是著作權侵權的抗辯事由,也是著作權人和公眾利益的協(xié)調(diào)制度。


下面通過幾個典型案例

一起來體會“合理使用”的認定

海報使用“葫蘆娃”“黑貓警長”是否構成侵權

某電影為配合宣傳,制作的宣傳海報上使用了“葫蘆娃”“黑貓警長”等形象,被控侵權。被告抗辯稱其對涉案作品的使用是為了說明電影主角的年齡特征,構成著作權法上的“合理使用”,不屬于侵權。


一審法院認為,首先,被告引用該作品是為了說明某一問題,即電影主角的年齡特征;其次,被引作品占整個作品的比例較小,且未突出顯示,屬于適度引用;最后,被控侵權行為未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造成影響。綜上,涉案作品的使用屬于合理使用。


二審法院認為,涉案作品在電影海報中的使用不是單純地展現(xiàn)原作品的藝術美感和功能,而是反映電影主角的時代年齡特征,屬于轉換性使用,并不影響涉案作品的正常使用,也沒有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,故構成合理使用。


此案中,法院認定合理使用綜合考慮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:1.使用作品的目的是為了說明某一問題;2.被引用作品占整個作品的比例較小;3.使用作品的行為不影響原作品的正常使用;4.使用作品的行為沒有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。

網(wǎng)站上傳電視劇截圖是否構成侵權

某公司在其經(jīng)營的網(wǎng)站上傳涉案電視劇的截圖,被控侵權。被告抗辯稱其行為是國內(nèi)外通行做法,構成合理使用。


法院認為,就原告對涉案截圖的權利而言,涉案截圖系從連續(xù)動態(tài)畫面中截取出來的靜態(tài)畫面,是影視作品連貫畫面的組成部分,而非與之相獨立的攝影作品。原告作為涉案影視作品的著作權人有權對該截圖主張權利。


就涉案行為而言,首先,涉案截圖已經(jīng)隨影視作品的發(fā)行而先于涉案行為實施前發(fā)表。


其次,網(wǎng)絡用戶使用涉案截圖是為了在介紹評論涉案影視作品時,更加形象直觀地抒發(fā)和交流對影視作品的預期與觀感,這種使用方式有利于擴大涉案影視作品的宣傳影響,符合著作權人利益需求。


最后,涉案截圖作為從四十余集電視劇的連續(xù)動態(tài)畫面中截取的一幀幀靜態(tài)畫面,數(shù)量有限,亦無法通過截圖的前后連續(xù)組合表達出完整的故事情節(jié),公眾難以通過瀏覽涉案截圖獲悉涉案影視作品的全部內(nèi)容,因此涉案截圖的使用行為并未實質(zhì)性地再現(xiàn)涉案影視作品,客觀上未對涉案影視作品起到替代作用,不足以對其市場價值造成實質(zhì)性影響。因此,該行為屬于對作品的合理使用。


此案中,法院首先論述了原告對涉案作品的權利。在認定合理使用時考慮的因素包括:1.使用作品的目的是為了介紹;2.使用作品的數(shù)量有限;3未構成對原作品的實質(zhì)性替代;4.不影響原作品市場價值。

將他人的電影作品截圖制作成圖片集是否構成侵權

某網(wǎng)站為在線圖文電影解說軟件,其首頁標明,“十分鐘品味一部好電影”。該網(wǎng)站上提供有某電視劇第一集的圖片集。該圖片集共包含圖片382張,均截取自上述劇集,圖片內(nèi)容涵蓋上述劇集的主要畫面,下部文字為圖片集制作者另行添加。觀看圖片集的方式可選擇自動播放,也可以自行點擊下一張的方式手動播放。


原告認為,涉案圖片集內(nèi)容基本涵蓋了涉案劇集的主要畫面和全部情節(jié),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網(wǎng)絡傳播權。被告辯稱,涉案圖片集使用截圖而非視頻,且屬于合理使用,不構成侵權。


法院認為,首先,將類電作品截圖制作圖片集的行為屬于使用該作品的行為。信息網(wǎng)絡傳播權中規(guī)定的向公眾提供作品,不應狹隘地理解為是完整的作品,因為著作權法保護的是獨創(chuàng)性的表達,只要使用了作品具有獨創(chuàng)性表達的部分,即屬于作品信息網(wǎng)絡傳播權的控制范圍。本案中,涉案圖片集截取了涉案劇集中的382幅畫面,這些畫面并非進入公有領域的創(chuàng)作元素,而為原涉案劇集中具有獨創(chuàng)性表達的內(nèi)容,因此,提供涉案圖片集的行為構成提供作品的行為。


其次,合理引用的判斷標準并非取決于引用比例,而應取決于介紹、評論或者說明的合理需要。就涉案圖片集提供的主要功能來看,其并非向公眾提供保留劇情懸念的推介、宣傳信息,而涵蓋了涉案劇集的主要劇情和關鍵畫面,將對原作品市場價值造成實質(zhì)性影響和替代作用,損害了作品的正常使用,已超過適當引用的必要限度,構成侵權。


此案中,法院論述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時將使用作品的目的置于首位。涉案行為并非出于介紹、評論或說明的合理需要,而對原作品的使用造成了實質(zhì)性影響,客觀上損害了權利人的利益,因此不屬于合理使用行為。

上述幾個案例體現(xiàn)了

判斷合理使用的“三步檢驗法”


1、判斷使用作品的行為是否屬于特殊情形


《著作權法》第二十二條規(guī)定了合理使用的十二種情形。合理使用制度的初衷即平衡著作權人與公眾的利益,在特定情況下,對著作權人的權利進行一定的限制,以實現(xiàn)更大的公眾利益。


2、判斷使用作品的行為是否影響原作品的正常使用


在互聯(lián)網(wǎng)時代,各種使用作品的情形層出不窮,著作權法規(guī)定的合理使用情形難以適應人民群眾日新月異的文化生活。在這種情況下,對合理使用的擴大解釋成為判定著作權侵權的應有之義。其一即判斷使用作品的行為是否影響原作品的正常使用。合理使用的制度允許后人站在巨人的肩膀上走自己的路,但不能讓巨人“無路可走”。


3、判斷使用作品的行為是否損害權利人的合法利益


合理使用制度是對著作權人權利的限制。在認定合理使用時,也應考慮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。只有合理使用不損害權利人的合法利益,創(chuàng)作的火苗才不會被熄滅。這也與合理使用制度的初衷相符,即鼓勵更多的創(chuàng)作,實現(xiàn)文化的繁榮和發(fā)展。


權利是有邊界的,權利的限制亦應有邊界。自由如海洋般廣博,著作權作為一種專有權利,如海洋上的小島,而著作權侵權行為,就如登上別人的“小島”。著作權侵權的判定一方面要保護原創(chuàng)作者的著作權,保護其合法權益,另一方面又要允許后人對前人的思想經(jīng)驗、公有領域的知識加以繼承與創(chuàng)新,創(chuàng)造出更好的作品。面對協(xié)調(diào)著作權人和公眾利益的合理使用制度,在擴張解釋其適用情形的同時也要保持審慎,將使用他人作品行為的目的置于首位進行考量。


作為創(chuàng)作者,在互聯(lián)網(wǎng)時代,也應保持創(chuàng)作的初心,使用他人作品時應做到“合理使用”,既不影響原作品的正常使用,亦不侵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。只有這樣,才能在使用他人作品行為的侵權判定中“不哭”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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