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欲蹭名“特斯拉”?對“特舒拉”提起商標異議,成功!

商標注冊 商標轉讓 商標異議 商標駁回

  說起特斯拉,想必沒有人不知道!正所謂“名聲在外,樹大招風”,“特斯拉”幾個字被不少人盯上!紛紛想蹭上點名氣,沾上點流量!

  這不,近日,第53436164號“特舒拉”商標不予注冊的商標文書公開。文書顯示,特斯拉(上海)有限公司對廣州睿捷汽車用品有限公司申請的“特舒拉”商標提出異議,最終,國知局決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注冊。


  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認為:
  被異議商標“特舒拉”指定使用在第12類“電動運載工具、汽車兩側腳踏板”等商品上。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3690434號“特斯拉”商標、第13698391號“特斯拉TESLA MOTORS及圖”商標、第13690430號“TESLA”商標核定使用在第12類“電動運載工具、車軸、運載工具用輪胎”等商品上。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、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,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。
  異議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,經異議人宣傳和使用,其英文“TESLA”商標與中文“特斯拉”商標之間已經形成穩(wěn)定的一一對應關系。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中文引證商標或英文引證商標所對應的中文“特斯拉”在文字構成和呼叫等方面相近,構成近似商標。因此雙方商標已構成使用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,并存使用易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。異議人稱被異議人損害其商號權,證據不足。
 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》 第三十三條:
  “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,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,在先權利人、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、第十五條、第十六條第一款、第三十條、第三十一條、第三十二條規(guī)定的,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四條、第十條、第十一條、第十二條、第十九條第四款規(guī)定的,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。公告期滿無異議的,予以核準注冊,發(fā)給商標注冊證,并予公告。”

  由于注冊商標遵循的是“申請在先”原則,這也導致惡意搶注的事件時有發(fā)生。這就要求在先權利人主動做好商標監(jiān)測工作,在遇到商標被搶注情況時,及時提起商標異議或采取其他維權途徑,主動出擊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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